淄博康盛筛板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淄博康盛筛板加工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案
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以及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叉车司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网站地图sitemap备案号:豫ICP备17022679号-2 技术支持:河南七度网络
豫公网安备 41072102000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