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3日,我单位根据《石料及粉体加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本项目在黄香坪矿区东侧105m处新建砂石料及粉体加工厂房一座,占地面积约4000m2,主要新建生产线一条,以黄香坪矿山开采的矿石为原料,利用及配套设备生产建筑用碎石、粗砂和细砂,其中部分细砂再利用高压磨粉机生产双飞粉,年生产能力30万吨,目前项目实际年产量为18万t/a,劳动定员5人,年生产天数约200天。
与环评阶段对比,项目平面布置图了变化,由于黄香坪矿区开采形成了采空区,项目平面布置整体向西侧矿区移动约10m,堆场设置在采空区处,磨粉车间利用项目原有的厂房,经改造后用于生产。项目平面布置图发生变化未导致敏感目标增加,且环评阶段项目利用荒地建设加工厂房,将改变原有自然景观,实际生产过程中利用矿区利用已形成的采空区和原有加工厂房进行生产加工,减少了生态破坏面积。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卫生院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本项目平面布置图发生变动,周边200m范围内无居民分布,故变动后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分布,为新增敏感点,故项目变动情况不属于重大变更。
我公司于2019年12月委托湖北睿龙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石料及粉体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3月2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以“利环审[2020]3号”《关于石料及粉体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了批复,同意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2020年5月开工建设,于2021年7月进入调试阶段,2021年12月调试完成后进行试运行,工程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采用雨污分流,生活污水通过生活办公楼设置的化粪池处理后施肥。据统计生活污水产生量0.8t/d,目前办公楼已建成15m3化粪池1座,可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要;初期雨水拟采用截排水沟收集后利用沉淀池处理后洒水降尘,目前厂区周边截排水沟尚不完善,正在进行截排水沟的修建。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石料破碎加工、筛分、磨粉、装载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燃油设备产生的废气。
项目在破碎加工、筛分、磨粉处设有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的废气利用15m高排气筒排放;传输皮带采用档棚遮挡,后期将进一步完善达到全封闭式运输;装载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降尘的方式降低粉尘的排放,该部分粉尘为无组织排放;运输车辆会产生少量汽车尾气,其主要污染因子为CO、NOx和烃类,为无组织排放,产生量少。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以及运输设备噪声。项目已设置封闭式厂房,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对进出车辆加强管理,并对工作人员加强防护。
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是除尘器粉尘和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与产品混合作为商品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根据湖北精准衡检测有限公司对场界噪声监测结果,项目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其超标原因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较高,仅采取封闭式厂房无法满足噪声达标排放的需求,我公司将进一步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如在厂房四周设置隔声材料,高噪声设备设置隔声罩等措施。
根据湖北精准衡检测有限公司对项目有组织粉尘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湖北精准衡检测有限公司对场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由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可知,正常工况下,项目东北侧400m居民点处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运营期对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小。
由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可知,正常工况下,项目项目东北侧400m居民点处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运营期对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影响小。
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结合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我公司较好的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根据检测结果,项目正常运营期间,废气均实现达标排放,敏感目标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均达标,故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目标影响小。同时,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高噪声设备的隔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处噪声达标排放。项目基本符合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可以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2年3月23日-2022年4月20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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