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东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水晶制品生产线项目(二期水晶胚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名 称:关于湖北东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水晶制品生产线项目(二期水晶胚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东琳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水晶制品生产线项目(二期水晶胚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用地面积32亩,年产:年产水晶胚珠3000吨、水晶尖珠1500吨、水晶圆珠1500吨、抛轮1000个,主要建设内容分别有5#厂房、6#厂房、综合楼、抛轮车间、原料区、成品仓库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废玻璃、石英砂、纯碱、碳酸钙、方解石、长石粉、氧化铒、氧化锰等;主要生产设备有8台拌料机、8台电熔炉、16台拉管机、80台切割机、50台滚筒抛光机、1台自动清洗机、20台筛分机、10台烘干机等。
水晶配料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称量配料→搅拌→熔化→拉制成型→玻璃棒(3000t)→水晶尖珠(1500t)→水晶圆珠(1500t)切珠→筛选→火抛→抛光→清洗→烘干→筛选→打包入库。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食堂废水由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废水汇流,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项目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需达到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拦截总站进水水质标准,再通过市政污水管道引入通山县经济开发区水晶工业园拦截总站进行后续深度处理,尾水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的前提下排入通羊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水晶胚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1玻璃熔窑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B.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抛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9 排放限值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规模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并加强维护保养进行减噪;项目生产设备设置于厂房内,通过墙体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进行降噪。运营期厂界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 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西侧、北侧及东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不合格品、沉淀池污泥、废包装袋、废机油、润滑油、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厂区设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
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一般固废暂存间,不合格品收集后由二期电熔炉回炉利用;废包装材料收集暂存后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沉淀池污泥经压滤机压干后暂存于污泥棚,进行规范处理。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活性炭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废水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储罐区、液体原料仓库、危废暂存间、事故应急池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5t/a、氨氮0.005t/a、二氧化硫0.032t/a、氮氧化物0.073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颗粒物4.629t/a,挥发性有机化合物0.155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完成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报备。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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