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提供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本次担保项下余额为0元)
?特别风险提示:东莞华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2022年9月29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或“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20922-1)。根据该《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东莞华晶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华晶公司”或“债务人”) 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编号:1699220922)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87,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为东莞华晶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为30,000万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和2022年5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临)2022-021、(临)2022-024、(临)2022-035。
经营范围:粉末冶金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陶瓷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通信产品、计算机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包装、加工、销售、租赁;汽车配件及其零组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包装、加工和销售;与以上产品相关的专用设备、工装模具、原辅材料及生产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租赁和技术咨询服务;软件设计、销售、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物业租赁、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与招商银行于2022年9月29日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1699220922-1),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根据编号为1699220922的《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招商银行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公司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公司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招商银行向东莞华晶公司提供的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招商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公司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招商银行在授信期间内为东莞华晶公司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公司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公司确认对保证范围内东莞华晶公司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东莞华晶公司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约定及时清偿所欠招商银行各项、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业务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招商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追索,而无须先行向东莞华晶公司追索或提起诉讼。
1、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权选择分别、先后或同时向各抵/质押人、保证人(含公司)主张担保权利;招商银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或延迟向任意抵/质押人/其他保证人主张权利,均不影响公司在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责任,公司依然有义务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东莞华晶公司所欠招商银行的全部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担保书是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信申请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东莞华晶公司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营业期限届满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招商银行给予东莞华晶公司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行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东莞华晶公司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公司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本担保书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022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287,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是必要的,风险是可控的;公司2022年度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事项,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上海富驰的全资子公司进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5,6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48.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且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8月12日至本公告披露日,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61.10万元(未经审计),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判断,以上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本次收到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共计3,323.46万元,其中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766.8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68%;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556.66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60.29%。
公司已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收到的政府补助进行披露,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9日、2022年7月6日、2022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临)2022-043、(临)2022-045、(临)2022-067。
2022年8月12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共计261.10万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判断,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11%。
本公告披露的收到政府补助金额均未经审计,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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