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抚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5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件,通报如下:
2022年7月13日,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资溪县高阜竹产业园区的资溪县亿鑫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有关环评审批资料,但该公司表示尚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木材加工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七类33项,该公司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856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8日,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昌县工业园区的抚州市亮闪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厂房内发现有磨钻机、吸塑机和平面机等生产设备,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环评手续资料,该公司表示未办理相关环评资料。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3日,接村民举报投诉,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尧崇武石渣破碎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进行现场调查。2022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安装完所有设备,拒不执行责改决定书中“立即停止建设”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66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8月2日,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乐安县山丰砂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现场建有办公楼以及喂料机、鄂破机、震动筛分机、圆锥机、冲击式治沙机、水轮机、脱水筛、沙石输送带等生产设备,配有污水处理系统:压滤机、清水池、污水处理罐。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有关环保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4日,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抚州市东临新区的抚州市伟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是利用河砂、水泥、珍珠岩为原材料生产外墙保温材料。该公司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检查时未能提供环评相关资料,公司负责人表示尚未办理环评手续。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6827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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