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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规范

来源:BOB半岛官网入口 作者:BOB半岛官方网站 次浏览 2024-12-23 07:01:42

  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关于下达1997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综科教[1998]28号)的计划安排编制的。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是为加强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行业安全文明生产,保障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科学地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提供依据。

  本标准的编制,总结了我国水电水利工程施工行业多年来在安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施工现场多发事故与重大事故的教训,并对近期建设的安全文明生产设施较好的我国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作业现场,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经多次征求全国各水电工程局和有关单位的意见,通过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三个阶段的编写、讨论、修改与审定,完成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

  本标准规定了在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其他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0.1 为在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建设中,防止安全事故与职业性危害的发生,实施安全生产,设置标准明确、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特制定本标准。

  3.0.2 大中型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在建设中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0.3 水电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尽其责,共同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工作。

  4.1.1 施工区域宜按规划设计和实际需要采用封闭措施,对施工中关键区域和危险区域,应实行封闭。

  4.1.2 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4.1.3 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强风、防雷击、防砸、防坍塌及工业卫生等要求。

  4.1.5 施工现场存放设备、材料的场地应平整牢固,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m。

  4.1.7 接送上下班人员宜选用客车,若采用载重汽车载人,必须取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在高温、潮湿、易于导电触电的作业场所(如洞室、闸门井、蜗壳、压力钢管等处)使用照明灯具地面高度低于2.2m时,其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4.1.9 施工区域、作业区及建筑物,应执行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设置必备的消防水管、消防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2.1 高处作业面(如坝顶、屋顶、原料平台、工作平台等)的临空边沿,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3) 原木横杆梢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4)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c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cm,用不小于12号镀锌铁丝绑扎,至少3圈,不得有脱滑现象。

  2 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下三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宜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3m。坡度大于25°时,防护栏应加高至1.5m。

  3 长度小于10m的防护栏杆,两端应设有斜杆。长度大于10m的防护栏杆,每10m段至少应设置一对斜杆。斜杆材料尺寸与横杆相同,并与立柱、横杆焊接或绑扎牢固。

  2) 在坚固的混凝土面等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栏杆柱焊接;采用竹、木栏杆固定时,应在预埋件上焊接0.3m长∟50×50角钢或直径不小于20mm的钢筋,用螺栓连接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以上固定。

  4.2.4 在悬崖、陡坡、杆塔、坝块、脚手架以及高处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应根据施工具体情况,提供安全带、安全绳等个体防护用品,挂设水平安全网或设置相应的吊篮、吊笼、平台等设施。

  4.2.5 脚手架作业面高度超过3.2m时,临边必须挂设水平安全网,还应在脚手架外侧挂立网封闭。脚手架的水平安全网必须随建筑物升高而升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m。

  2 脚手架的钢管外径应为48mm~51mm,厚度3mm~3.5mm,扣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变形滑丝;钢管无锈蚀脱层、裂纹与严重凹陷。

  4 脚手架的搭设要求为:立杆间距不大于2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1.5m。

  4.2.9 各类洞(孔)口、沟槽应设有固定盖板,在洞(孔)口边设置防护栏杆,同时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和夜间警示红灯。其中:

  2 机动车辆、施工机械道路上的洞(孔)口盖板承载力不应小于经过车辆、机械中最大轴压力的2倍。

  4.2.10 电梯井、闸门井、门槽、电缆竖井等的井口应设有临时防护盖板或设置围栏,在门槽、闸门井、电梯井等井道口(内)安装作业,应根据作业面情况,在其下方井道内设置可靠的水平安全网作隔离防护层。

  2) 踏脚板应采用不小于φ20mm的钢筋三根与小角钢或25mm×4mm扁钢与小角钢组焊成的格子板,踏脚板的宽度为0.1m,踏脚板间距宜为0.3m等距离分布;

  3) 边缘扶手栏杆高不应小于1m,扶手立柱间距不宜大于2m,均采用外径不小于30mm,壁厚不小于2mm的管材;

  4.2.13 在同一垂直方向上同时进行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设有隔离防护棚。对高度超过24m的防护棚的顶部,应做双层结构。防护棚材料宜使用5cm厚的木板。

  4.2.14 作业面处于以下情况时,应在作业面上侧设置防止滚动物的挡墙或积石槽。若存在边坡滑移重大安全隐患时,在施工前必须采取专门防护措施:

  4.2.15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2.15所列的数值。否则,应采用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等隔离措施。

  4.3.4 高处施工通道的临边(如栈桥、栈道、悬空通道的两侧、架空皮带机廊道的边沿、垂直运输设备与建筑物相连通的通道两侧等)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当临空边沿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行时,还应在安全防护栏杆下部设置高度不低于0.2m的挡脚板。

  4.3.5 排架、井架、施工用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应设有防护棚,其长度应超过可能坠落范围,宽度不应小于通道的宽度。当可能坠落的高度超过24m时,应设双层防护棚。

  4.3.6 悬空的通道跨度小于2.5m时,可用厚7.5cm、宽15cm的方木搭设。通道两侧应设防护栏杆,超长悬空人行通道的搭设应经设计计算。

  4.4.1 施工用各种库房、加工车间、临时宿舍及办公用房等临建设施,应布置在不受山洪、江洪、滑坡、塌方及危石等威胁的区域,基础坚固,稳定性好,周围排水畅通。建筑物设计应符合GBJ 16的规定。

  4.5.2 各种机械设备传动与转动的露出部分,如传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在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必须安设拆装方便、网孔尺寸符合安全要求的封闭的钢防护网罩或防护挡板或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装置。

  4.5.3 各种机电设备的监测仪表(如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并应定期校验合格。

  4.5.5 施工区域的用电设备外壳应涂有明显的色标,在安装使用中,外壳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4.5.7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与线路均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

  4.5.8 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机电设备,如电焊机、气焊与气割装置、电热器、碘钨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必要时应设置隔离板以隔热。

  1 在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电动工具以保安全。当使用Ⅰ类电动工具时,必须采用安全措施,如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2 在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电动工具。如需使用Ⅰ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漏电保护器。

  3 在狭窄场所内,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需使用Ⅱ类电动工具,则必须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4.5.10 各种施工起重设备(如门机、塔机、缆机等)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5.10的规定。

  4 设有急救中心(站),并备有急救药品、止血设备、骨折固定用具、担架、救护车等,并配备通信工具。

  4.6.2 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除尘措施,使粉尘浓度符合表4.6.2的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防尘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

  1 筛分楼、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压机站、水泵站、拌和楼等作业场所应设置有声级不大于75dB(A)的隔音值班室,且配有足够的防噪声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2 木工械机、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噪声危害严重的作业,应配备足够的防噪耳塞等防护用品。

  4 砂石料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应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施工生活区。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降噪措施,运行时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表4.6.3-2的规定。

  表4.6.3-2 施工作业噪声排放允许标准4.6.4 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或通风、净化装置或采取密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表4.6.4的规定,并应配有足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

  表4.6.4 常见有毒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4.6.5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及生产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我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1.4 供风管路布设在滚石、塌方等区域内时,应采用埋设或设置防护挡墙,并设有警告标志。在坡度大于15°的坡面铺设管路时,管道下应设挡墩支撑,明管弯段应设固定支墩。

  5.2.2 缆车式泵站的缆车轨道上端应设有行程限位装置,下端设有挡车装置,取水位置应设明显的停车标志。

  3 大流量排水管出口(如基坑排水等)的布设必须避开围堰坡脚及易受冲刷破坏的建筑物、岸坡等,或设置可靠的防冲刷措施。

  7 高压电气设备设有高度不低于1.7m、网孔宽度不大于40mm×40mm的栅栏或遮栏,并有安全警告标志。

  2 配电干线电缆可采用埋地敷设,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铺设0.3m厚的细砂保护层。埋设电缆线 线路穿越道路或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时必须设有套管防护。管内不得有接头,其管口应密封。

  5 作业面的用电线 大型移动设备或设施的供电电缆必须设有电缆绞盘,拖拉电缆人员必须配戴个体防护用具。

  2 低压设备室外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5m,室内屏护高度不应低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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