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务院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建筑垃圾管理。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
4、原则是减少资本无害化和处置责任。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6、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填写的建筑垃圾。
7、城市建设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垃圾处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建设垃圾处理批准后方可处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城市建设垃圾处理审批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执行。
11、居民应当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收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放置在指定地点。建筑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方便居民。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1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14、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携带建筑垃圾处理批准文件,不得丢弃建筑垃圾。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城市人民政府市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2、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建设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26、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投掷、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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