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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半岛:每日一普法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

来源:BOB半岛官网入口 作者:BOB半岛官方网站 次浏览 2024-12-23 06:58:12

  6月1日至14日,“河北生态环境发布”微信公众号开设专题普法栏目,普及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今天,一起来学习《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组织划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域,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等制度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积极参加所在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减少生活区域扬尘污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扬尘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扬尘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发现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行施工、运输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一)施工现场周边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并进行妥善维护;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剂等防尘措施;

  (二)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四)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堆存建筑垃圾、渣土、建筑土方等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建立统一平台,进行联网监控;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高空作业施工应当设置立体防尘网,在建筑物上运送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或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装修装饰施工中,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中,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并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中,应当严格控制材料运输及生产设施扬尘污染物排放,加强绿化修复。公路建设附属场(站)的扬尘管理参照物料堆放要求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所,规范处置行为,防治扬尘污染,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完全密闭措施,保持车体整洁,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四)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按平面布置图分类、分规格存放,易产生扬尘的石膏粉、石灰粉、腻子粉等物料(包括粒料)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袋装入库集中管理;

  市政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透水铺装、地面硬化或者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二)城镇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卫生承包范围内采取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城镇道路应当使用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进行降尘或者冲洗,其他硬化道路逐步推广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方式。在容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洒水强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加工区域。

  (六)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应当制定落实生态恢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

  (一)科学划分物料堆放场地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及时清除散落物料,保持场地、道路整洁,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堆料、取料作业,卸船(车)、装船(车)作业,应当降低落料高度,并采取吸尘、喷淋等防尘措施,物料传送皮带应当采取密闭、吸尘等防尘措施;

  在雾霾、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停止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出现重污染天气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状况时,不得进行拆除、爆破、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依法建立健全建设施工“黑名单”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违法情形等因素,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向社会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有关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对于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违反本决定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依法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决定规定,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违反本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的,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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